【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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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野蠻的法 繼承債務法
【2007-08-14 中國時報 第A15版╱時論廣場 陳業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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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底層民眾對於法律知識的欠缺,造成眾多弱勢的繼承人 ,沒有作錯任何事情,僅僅因對於繼承法律知識的欠缺 ,可能一覺醒來,突然被天上掉下來的巨債壓身,房子被查封 ,存款被凍結,薪水被扣押,金融卡領不到任何錢,這是我在法院從事 審判工作時,看到最野蠻的法律──繼承債務法律。
現在法務部民法繼承編修法小組,針對繼承債務法律規定是否修正為當 然的「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僅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 ,對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尚有許多疑慮。反對修法的理由 ,大致上可以歸納如下:案例不多、避免債權人權益受損 、避免加重法官負擔等。這些理由,根本禁不起進一步的探究。
案例不多,就可以用這種惡質的法律欺負不懂繼承法律制度的民眾嗎 ?以筆者從事民事審判的經驗來說,此種案件固然占整體訴訟案件比例 不高,問題是對於每個案件當事人的家庭而言,造成的效果卻是毀滅性 的。而且這種說法,擺明是歧視這些不懂法律的民眾 ,那對於少數族群的原住民、身心障礙者、離島居民、同性戀等 ,是否也可以立法公然加以歧視?
其次,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對於債權人權益並無任何損害 ,反倒是現行的當然概括繼承制,根本嚴重向債權人傾斜,讓債權人 「不當得利」。舉例而言,A為債權人,B為債務人 ,B之財產總價額為一千萬元,此價額即為A對B債權之一般擔保 ,嗣後B於債權存續期間死亡,卻因繼承債務法律規定之故 ,不但B之財產繼續作為債權之擔保,B之繼承人C 、D財產總額各為五百萬元,亦成為A對B債權之擔保 ,A反因B死亡之故,使債權擔保之責任財產總額由一千萬元增加為二 千萬元,造成債務人死亡後之財產擔保總額,反較債務人生存時之財產 擔保總額為多之怪現象,以侵害繼承人財產權方式,過度保護債權人權 益,如果改為當然的限定繼承制,無論債務人B生前或死亡後 ,債權人A的債權一般擔保金額均為一千萬元,對債權人並無不利 ,而且對債務人較公平。
又如謂「限定繼承制」會侵害債權人權益,但現行民法第 一一五四條以下本就設有「限定繼承制度」供懂得法律知識之民眾利用 避險,此種說法不啻表示:懂得利用「限定繼承制」避險的繼承人 ,可以堂而皇之侵害債權人權益;不懂得利用的弱勢民眾 ,就活該要繼承債務。這種說法根本是把人民莊孝維!
至於增加法官負擔云云,就要看制度如何設計了。事實上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繼承人對於有財產的被繼承人 ,本來就負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而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位民眾的 財產均有完善的歸戶資料,有較高價值需要登記的動產 、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存款等,無所遁形,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 ,債權人仍可對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求償,而遺產歸戶資料就是最好的依 據,所以這些遺產清算資料可以繼續由稅捐稽徵機關掌管 ,不需要加重法官的負擔,遇有繼承債務訴訟事件時 ,再由法官調閱遺產歸戶資料即可。而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或詐害債權 人情事,再酌情讓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2、拋繼承自救 老師應該教
【2007-08-12 聯合報 第19版╱民意論壇 陳業鑫∕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縣鳳山 】
| 我在法院審理案件實務上,常常看到基層弱勢民眾不懂繼承法律風險 ,也不知道要善用限定繼承制度避險,繼承龐大債務 ,尤其許多未成年子女,還在求學階段,就被巨債壓身 ,人生已無前途可言。而且學歷、經濟情況、社會地位越低的民眾 ,越容易淪為此種過度保護債權人的野蠻法律的祭品,這樣的情況 ,當然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在你的父母、祖父母、兒女 、孫子或兄弟姊妹死亡後,如果你不懂得掌握二至三個月黃金自救期 ,利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制度避險的話,有可能在辦完喪事後 ,一覺醒來,房子被查封,銀行存款被扣押,薪水被扣三分之一 ,接著就接到法院的傳票,準備上法院。這樣的事情 ,可能發生在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中的任何一人身上。
前幾年審理此類案件時,我深深感覺此一法律對一般民眾不教而殺的不 人道,於是把此類的案件全部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希望大法官能展現魄力,宣告此種野蠻的法律違憲。遺憾的是 ,大法官認為,就人民對繼承債務法律認知欠缺這件事 ,純粹是我個人的推測,於是將我的釋憲聲請案,全數決議不受理 ,等於告訴這些繼承債務的基層民眾:「不懂法律就乖乖繼承債務吧 !」
但是,無辜民眾繼承債務問題仍然存在,不會因為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就 消失,尤其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大,M型社會的底層 ,在維持生活的困境中掙扎的小老百姓,面對家中親人過世 ,維持工作與料理後事兩頭燒就夠頭痛了,如何會注意到要辦理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然後就在生活已經夠艱難的情形下,再繼承龐大的債務 ,辛苦工作存錢買的房子被查封拍賣,薪水被扣押,沒地方住 ,連生活費都成問題,如此的惡性循環,不僅翻身無望 ,更可能走上絕路!這樣的社會能安定嗎?
在此沈痛呼籲法務部的民法繼承編研修小組,盡速提出繼承債務法律規 定的修正草案,有慈悲心的立法委員也能夠主動提案修正 ,以解決龐大基層民眾因不懂繼承法律規定所招致之風險 。在法律修正之前,希望內政部戶政司能通令各級戶政事務所 ,在民眾為親人辦理死亡登記時,能告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相 關程序,甚至進一步提供例稿供民眾直接聲請限定繼承 ,我強烈建議每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都直接辦理限定繼承 ,以絕後患!
我也建議教育部能夠把此一法律知識列入公民或生活與倫理等國中小學 義務教育課程內,教授公民科的老師也能瞭解並教授此一法律知識 ,讓最多的民眾瞭解親人死亡所帶來的繼承債務法律風險。
另外,各大宗教團體及殯葬業者,在協助民眾辦理親人後事時 ,把協助民眾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列入服務項目 ,把民眾繼承「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最後,請各位民眾拿起電話,打給你選區的立法委員 ,務必在最短期間內,修正此種野蠻的法律,不要讓弱勢民眾繼承債務 的悲劇,一再重演。
3、天上掉下一身債 有法擋
【2007-08-04 自由時報 第A15版╱自由廣場 陳業鑫 】
| ■ 陳業鑫
各位有沒有想過,假設有一天生活單純、清清白白的雙親過世 ,當你忙完親人的後事後,有一天一覺醒來,房子被查封 ,存款帳戶被扣押,薪水被法院扣三分之一,因為你繼承了鉅額的債務 ?
不要以為不會。依我國目前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及第一一五三條規定 ,這些事情可能發生在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中的任何一人身上 ,在法院審判實務中就看到太多不懂得善用法律制度避免的民眾 ,莫名其妙繼承鉅額債務的案件。
親人死亡的時候,一般可以確定留下多少遺產,就算遺族不太清楚 ,走一趟國稅局,申請一份遺產歸戶明細就知道了,不動產、汽車 、存款、有價證券,無所遁形。問題是,過世親人有沒有交代債務狀況 ?他有沒有向民間借貸?有沒有幫同事作保?有沒有在某張票據上背書 ?有沒有跟會而已經成為死會?就算親人有交代,他有沒有可能遺漏 ?有沒有可能他幫人家作保、背書,但是忘記了?這一切都是有可能的 。
這時候繼承人要怎麼辦呢?如果直接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以下規定辦理 拋棄繼承程序處理,似乎太可惜,因為親人可能有留下遺產 ,遺產價值可能大於債務金額,仍有繼承的實益。但是如果不做任何事 ,直接概括繼承,很可能後來發現債務金額遠大於遺產價值 ,那麼繼承人還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幸好法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避險 方法,叫作「限定繼承」。可惜的是,對法律知識貧乏的底層民眾 ,如果不懂得善加利用,就會暴露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中而不自知。
依據民法第一一五四條規定,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 ,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繼承人繼承遺 產價值為一千萬元,債務金額不確定,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的手續後 ,縱使嗣後發現債務金額是二千萬元,繼承人頂多就是把遺產吐出來還 債即可,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原有的財產。「限定繼承」必須在 「繼承開始(即死亡時)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以狀紙書寫聲請狀,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 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明細資料 加上繼承人知悉之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充之),向法院聲請 ,然後法院會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給法院 ,即可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將可能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阻絕在門外。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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