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採行方式 | 目標 | 採取對策 | 實際適用範圍 | 執行情形 | 發表人 | 參考資料 |
1.1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全面修法以防龐大基層民眾因不懂繼承法律規定所招致的風險 | 全面 | 尚進行中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1.2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局部修法以「未成年繼承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 未成年人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保護繼承關係中之「弱勢」2007/8/16 |
1.3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請求法院重新限定責任(視繼承人清償能力而定)以未成年人及不知法律之繼承人為扶助範圍 | 未成年人及不知法律之繼承人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保護繼承關係中之「弱勢」2007/8/16 |
1.4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局部修法從「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起算法定期間 | 不知道自己為繼承人者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保護繼承關係中之「弱勢」2007/8/16 |
1.5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局部修法從強化拋棄繼承之通知義務或不能通知者聲請法院通知 | 不知道自己為繼承人者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保護繼承關係中之「弱勢」2007/8/16 |
1.6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局部修法「延長主張限定承認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 | 因故來不及呈報法院之輕率急迫之繼承人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保護繼承關係中之「弱勢」2007/8/16 |
1.7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局部修法「無支付能力者可請求法院減少豁免除責任(強制調解) | 非因故意過失而不知有債務之繼承人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保護繼承關係中之「弱勢」2007/8/16 |
1.8 | 長期措施 | 法律層面 | 局部修法從「當然繼承」制度到「剩餘財產交付制度」(仿英美制) | 全面性 | 尚進行中 | 施慧玲 | 第3小項之法律引導社會進化中之第2子項2007/8/16 |
2.1 | 短期矯正措施 | 修法前之補救行政程序 | 內政部戶政司通令各級戶政事務所,在民眾為親人辦理死亡登記時,能告知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相關程序,甚至提供例稿供民眾直接聲請限定繼承。強烈建議每個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登直接辦理限定繼承,以絕後患。 | 尚進行中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
2.2 | 短期矯正措施 | 修法前之補救行政程序 | 教育部將此法律知識列入國中小學義務教育課程內,教授及老師也能瞭解並教授此一法律知識。 | 尚進行中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
2.3 | 短期矯正措施 | 修法前之補救行政程序 | 各大宗教團體及殯葬業者,協助民眾辦理「限定繼承」。 | 尚進行中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
2.4 | 短期矯正措施 | 修法前之補救行政程序 | 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因大法官認為,就「人民對繼承債務法律認知欠缺」這件事,純粹是法官個人的推測。釋憲聲請案,全數決議不受理。 | 全面性 | 已失敗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2.5 | 短期矯正措施 | 修法前之補救行政程序 | 評述大法官對法定繼承制立法裁量界限之釋憲 | 全面性 | 吳煜宗 | 月旦法學教室第二七期 |
陳業鑫 |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 |
施慧玲 |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E化與互動教學研究中心主任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引言人書面資料 |
吳煜宗 | 世新大學法學院助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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