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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論點 | 立場 | 理由 | 論者 | 參考資料 |
1 | 概括繼承受害者僅是少數,不需為少數人修法 | 完全無法同意 | 法律縱使一人受害,都要慎重考慮修改,何況受害人非常多,且多數是未成年人或弱勢者。 | 陳惠馨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提出之書面意見2007/8/16 |
1.1 | (若改採「限定繼承」,其需經財產清算過程,是否會造成法院及債權人之負擔?) | 似乎同意 | 不明 | 李復甸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題綱內容第二項2007/8/16 |
1.2 | (為因應少數特例需求而全面修改法律?(cf兒童虐待與保護安置) | 不明 | 不明 | 施慧玲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引言人書面資料中「思考」項下之第四子項2007/8/16 |
1.3 | (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是現代社會多數人將面臨的危險 | 不同意 | 金融活動種類繁多、借貸消費習慣、佈告之親人財務狀況 | 施慧玲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引言人書面資料中第二大項第3小項之法律引導社會進化中之第1子項2007/8/16 |
1.4 | (如不懂法律,可能發生在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中的任何一人身上) | 不同意 | 現行民法在父母、祖父母、兒女、孫子或兄弟姊妹死亡後,不懂法律避險,極有可能發生。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 |
1.5 | (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有法擋) | 繼承人以狀紙書寫聲請狀,附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再把此一裁定拿去報社登報,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法院會寄來繳款通知,繳費完成,才算完成手續。 | 陳業鑫 |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第A15版 | |
2.1 | 侵害債權人的利益 | 不同意 | 債權人應希望清償者為當事人,而非其相關親人。 | 陳惠馨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提出之書面意見 |
2.2 | (為保護一群「弱勢」而製造另一群「弱勢」(cf弱勢債權人家庭) | 似乎同意 | 不明 | 施慧玲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引言人書面資料中「思考」項下之第三子項 |
2.3 | (過渡保護債權人,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目的)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 | ||
3 | 「限定繼承」需經過財產清算過程,將造成法院及債權人的負擔 | 不同意 | 大陸十億人口在1985年版即是採用限定繼承為原則 | 陳惠馨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提出之書面意見 |
4 | 「父債子還」故繼承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 | 似乎同意 | 傳統觀念認為「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 | 李復甸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題綱內容第一項 |
4.1 | 不明 | 中共繼承法─剷除封建主義餘毒 | 施慧玲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引言人書面資料中「思考」項下之第三子項 | |
5 | 立法院是否通過「限定繼承原則」完全在於是否要正視因為「概括繼承」制度造成弱勢者與無辜者的處境。 | 同意(亦為倡議者) | 個人觀點 | 陳惠馨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提出之書面意見 |
6 | 「不知法律者」也是法律要保護的「弱勢」嗎? | 不明 | 不明 | 施慧玲 | 立委李復甸主辦公聽會引言人書面資料中第二大項第2小項之第五子項2007/8/16 |
6.1 | (此一法律對一般民眾不教而殺的不人道) | 完全同意 | 小老百姓面對親人過世,維持工作與料理後事兩頭燒以夠頭痛,如何會注意到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6.2 | (不懂法律就該死?) | 不同意 | 依照大法官見解,不懂法律就該死了。 | 陳業鑫 | 聯合報民意論壇第19版2007/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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