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很多人沒有收到資訊,沒有機會看到4/23公視有話好說「父債不必子還!欠錢可以不必還!誰還要借錢給你?」這個節目,特別利用時間將節目內容逐字記錄。唯時間緊迫完成七成內容,且尚未校稿,疏漏在所難免。草稿附貼於後請參考。繼承保證業務修法成效有限,冀望新政府以人民視野出發請各方關心此法案的同志,仍須繼續努力,以期終結野蠻法律。


 


由播出內容的對談中,個人有幾點感想,表列於後,請政府主管機關參考,一般百姓希望能全面修法為全面強制限定繼承的呼籲:


一、  談話互動中,可以看出即使貴為台大教授,平時也關心台灣議題,並主持時事相關論壇的史英知名教授,也自承對繼承法的複雜性不了解。但一般政府官員與立委認為已經作了很多民眾的教育與推廣工作了,甚至本節目在PEOPO的預告新聞中,也有附貼法務部製作的繼承QA文檔,主持人應有機會瞭解繼承相關問題,應該可以幫忙說明。但是主持人有足夠的書面資料,但仍表現出法律很不容易懂得樣子,可見政府應該全面修法不要讓一般人落入不知法的陷阱。


二、                理財專家、報社記者 夏韻芬 女士在節目中提問李律師,為何已有擔保品還需要夫妻連保?並且以其社會經驗知道搬出銀行法十二條之一不得要求房屋貸款已有擔保品,還要求連帶保證人的不合法行徑與銀行力爭,但以身為一個記者為民喉舌的身份,在面對銀行「店大欺負小客人」心態時,也吃鱉。可見一般平民百姓之無奈與不滿。也呼應主持人不經意提到「有人說台灣是個沒有法治的社會」的痛心。


三、                李大律師提到銀行法十二條之一有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出連帶保證人的法律依據,但是銀行公然違法仍硬性要求客戶要提供。基於不平等的商業定型契約,似乎可以在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履行連帶保證義務時,予以拒絕,要求法院不得執行銀行的不合法的請求。


四、                財富管理中心黃佩婷提到國外借款人有五棟房子,拿出一棟房子作為擔保品,當無法繼續付貸款利息時,銀行也僅止於該棟房子作處理,當事人的另外財產也是不能插手的,更不用說要保證人,及保證人的繼承人。台灣法律真是太偏袒有錢人了。哪有做生意穩賺不賠的?


五、                自救會幹部葉麗華提出當時在要求立委協助修法時,受盡委屈。『我們向民意代表陳述時,他們有一句話來堵我們,他們說我們已經長大了,當時就應該去拋棄或去作限定啊!自己的上一代去蓋章作保證時,向來不會向孩子告知,還有像我們這種,根本就沒有向女兒說幫誰作保,以我例子來講,我母親87年往生,96年才來追討。他事先也沒有告知,也沒有給我們知會。。。』 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其他親人的主債務,誰會在借錢時,告知親人我現在要去借錢,往生以後,請你們幫忙我還債。這是不是違反個人隱私權呢?是不是有悖於常情/常理呢?


六、                有觀眾提到『9712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者才在此次修法的範圍。如果在往生前,保證債務已經發生,則法律上仍要承擔該保證債務。』的疑問時,主持人聽完李律師說明後,僅簡單的說『那就沒辦法。』。事實上,我們希望在節目中討論為什麼有這樣的區別,同樣的理由,被繼承人不會很光彩的告知子孫,他當時當的「呆人」,以致於請各位幫忙還債,不是嗎?


七、                李大律師說『我覺得銀行應該應該要慢慢改變一個觀念,就是你在貸方時,應該要盡量的謹慎,在借貸時,盡量仰賴擔保品,不要仰賴人保。』主持人史英提到『很顯然的台灣的金融界、銀行界要改變,而不是讓我們小老百姓很為難,好好的一個兄弟姊妹來拜託,我們要怎樣拒絕呢?另一方面,銀行為什麼要逼我們,把我們逼到這麼慘的地步呢?』我們呼籲法律理應修改,讓銀行自行負責其交易風險,不要濫用法律來作銀行不負責任的經營方式之後盾。特別是銀行可以以低價出賣其債權給債權管理公司,任由他們迫害無辜受牽累的繼承人,這與地下錢莊的迫害何異?。這更不是一個有法治的社會應有的現象。


八、                李大律師說得好,法律的設計不應讓一時的失誤,沒在三個月內作那沒作就該死的動作(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宣告),造成民眾如此大的差別,不合情理至極!!請大家想想看有沒有任何法律設計,讓人們掉入萬劫不復的地步?如有都應該修法改掉!前些天看報紙,結婚已經改成登記制,以往有太多的法律糾紛,讓法律以改公開儀式婚為登記制,也以登記日為結婚日,如果平民百姓沒有與法律變遷接軌,將來可見到又有其他的糾紛要發生。法律的設計應該兼顧民眾可能沒有接觸到法律更新的可能性,而採取最有利民眾的法律設計,才是一個以民為本的大有為政府。


九、                法律的拋棄繼承有一程序是需要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不知道有沒有受害者並不知道自己已在法律上成為被繼承人,前面已有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權力。如果是知道,法律是否應該設計成前一順位繼承人應有義務誠實告知,為何其拋棄的理由,讓不知情的被繼承人有所因應,才符合資訊對等的公平性。但是可顯而易見的,如此一來,很少有人會選擇願意替代親人還債的不理性行為,也就是為何如此多的繼承人要控訴法律野蠻的主因。更凸顯此法應該全面修法,不應只限定於「保證債務」。


十、                本節目應可針對為何法律設計讓繼承人僅有三個月的時間去處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的程序,而讓銀行無限期得可以追討債務,這樣的繼承法律設計的適法性與債權/債務對等性又在哪裡?


十一、        在報紙上我們可以看到公部門─法務部與金管會的態度似乎對修法並不樂見其成!還要人提到要對修法提出覆議!在這次的有話好說的節目,沒有聽到與會人士,提到為何反對修法?為何理由要求覆議本次的修法。建議節目策劃人,邀請反對修法意見的人士上節目說明,讓大家清楚他們的立場,有個意見溝通的機會。


十二、        立委掌握我們立法的生殺大權,現在小老百姓沒有管道去爭取公平正義的權力。好在有公民新聞平台、公民記者的設計,讓我們陪伴這些弱勢的成年人們一起努力。我們要求要全面性修法,不僅是保證債務,所有債務都應強制性的限定繼承。


 


主持人:史英


對話取代對立,思考取代情緒,我是史英,歡迎大家收看今天的有話好說。今天一個重要的新聞就是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法律,說是父親的債務在孩子繼承時,有了一個新的調整。過去曾經發生過,孩子在繼承父親遺產時,同時繼承了很大的債務,造成了非常多困難和不公平的現象。我們要從這個話題開始,和您談談我們如何注重個人的理財?以及親子權利及義務的關係。總而言之,就是要建立現代社會思想上和理念上的調整,我們請到幾位來賓,來和各位作深入的討論。首先是「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的葉麗華」, 葉 女士。


葉:各位觀眾好。


史:你們這個自救會的名稱很長喔。


葉:我們這個繼承保證債務自救會。。。


史:待會再請您解釋一下,我們都不太懂。第二位來賓是非常知名的大律師,李永然大律師。


李:主持人好,大家好!


史:非常謝謝李律師,在百忙之中來和我們上法律課。接下來和您介紹是理財專家 夏韻芬 女士。


夏:主持人好,大家好。


史:等一下來告訴大家,怎樣讓我們的錢,由一塊錢變兩塊錢。然後由財富管理專 家黃佩廷 女士。


黃:主持人,各位來賓,大家晚安。


史:你也可以讓大家的錢,一個錢變兩個錢嗎?


黃:努力!


史:那表示有希望啊!在節目開始之前,請大家回顧一段新聞的資料:


旁白:一聽到自己也納入溯及既往的規範裡, 葉麗華 女士的重擔放下了一半。


葉:這解決了我一半的問題。就是在連帶保證人的這個區塊,我得到一個安慰,一個解套。


旁白:因為母親為人作保,葉麗華繼承母親700多萬的債務,如今因為這一次的修法,讓他可以喘口氣。其實向他這樣的成年債務人,光在自救會就有三千多位。如今他們可以像未成年子女一樣繼承債務,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而且還可以溯及既往,終於解決困境。


繼承保證債務自救會長吳燦輝


對我們整個民法繼承篇裡面,算是一大步了,因為我們等於有了法源,有了法律的根據。以後我們到法院去講,我們有依據了嘛。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


我們把他追溯過去,就是從過去幾年,受到法律迫害的人,全部把他追溯回來。但是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已經償還的債務,不能再要回來。


旁白:以後繼承債務不管是成年人、未成年人,假如繼承二千萬元的債務,如果所得到的遺產只有伍百萬元,就只要償還五百萬元,其他錢不必還。但這項修法在初審時,曾被法務部跟金管會認為此項修法,違反了法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且銀行從此也可能呆帳一堆無法追回,審理更為謹慎。。。


史:修法看起來立意良好,可是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有其他要顧慮的層面。我們從這個方向作深入的討論。首先我們來請問麗華。你在新聞片裡面,講到減輕了一半的負擔,言下之意還有另一半的負擔,請你跟我們觀眾解釋。


新聞字幕:葉麗華


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幹部


媽媽幫弟弟作保,因而背負債務。


民國87年媽媽過世,法院直至民國96年執行命令。


葉:是的,現在立法院修的法,等於是一個法源。是讓那個繼承背負連帶保證責任背債的所有民眾,得到一個解套;但是還有一個也許就是銀行、報紙或一般人不瞭解的所謂債務,所謂債務就是其實債務就是像應該有一個保證責任或保證債務,所謂保證債務就是說被繼承的幫人家借錢,一般人替別人借錢,或者是他本人就等於相當於主債務,或者。。。換成我自己的立場,就是我的媽媽也是公司股東,因為股東當公司欠銀行錢後,股東也變成公司債務人。那繼承這部分的債務,就叫做保證債務,是不是?(笑)。


史:是不是說一部份直接欠債的責任,一部份作連帶保證人的責任。直接欠債的部分也可以修法,是不是這個意思?


葉:我為什麼說我得到解套一半,是因為我媽媽是那個公司的股東,同時也是那個公司借款的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因為修法部分得到解套,而股東部分,承擔/分擔的債務未能解決。


史:請教李大律師,這我是聽不懂,這中間專有名詞很多。


李永然律師


熟悉繼承權益與遺囑


馬英九好友律師之一


民國七十四年義務替國塑十信債權人擔任辯護律師,贏得債權清償。


李:我們來談到繼承問題的時候,被繼承人死亡時。。


史:被繼承人比如說爸爸。。


李:是,比如說爸爸往生的話,爸爸的財產就要由兒子來繼承,他可有三種方式:一種是拋棄繼承、一種是限定繼承、一種是概括繼承。今天你將繼承權作拋棄,那債務與你無關,債務也與你無關。如果是限定繼承,超過遺產的部分,你不需要負責。


史:這叫做限定繼承。各位觀眾,請看我們為您準備的功課。您還要解釋概括債務。


李:是,概括債務就是如果遺產沒有辦法解決債務的話,你將來賺的錢,債權人可以繼續對你執行,我們叫做概括繼承。財產繼承篇會產生問題的是,有些繼承人他可能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大人也有可能無行為能力,譬如:禁治產宣告。


史:什麼意思?


李:一個人精神喪失、精神耗弱,他被禁治產宣告。


史:是,是。


李:這個人外界發生什麼事,他根本不知道。到了他的親人往生時,他是繼承人,他也沒有作拋棄,也沒有作限定繼承,當然他就是變成概括繼承,他就是要繼承一切的債務。


史:這很不合理。


李:假設他遺產為零,他還要償還差額的債務,所以才會產生今天的修法。


史:這修法的核心思想是什麼?


夏韻芬


理財專家


工商時報記者、中時晚報記者、時報週刊撰述委員


出了投資報備股票、當代理財王等多本暢銷理財書籍。


夏:我想過去很多人不瞭解法律的狀況,比如說小貝比,出生還不到一歲,我竟然要負債七百萬,一千萬,你叫他怎麼活得下去!


史:


夏:過去只有概括承受,拋棄繼承是有一定時間的,如果你沒有在一定時間內拋棄,那對不起,那你就必須概括承受。現在好不容易有一個立法要保護弱勢族群,或法律常識比較不清楚的人,所以才有限定繼承來上路。大家應該好好來認識這個法律的層面。


史:是。李律師你看這樣對不對,法律的修法是對作保的部分,還是所有的債務。。


李:所有的債務在昨天,也就是97422是針對保證債務,但是他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是上一次的修正。。


史:一月份


李:也就是9712修正的,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保證債務,一個是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人。


史:瞭解了。昨天這個修法就是溯及既往。


李:我們的法律一般是公布後三天開始生效,所以是在14開始生效。可以以前的債務呢?就是透過422的修法讓他溯及既往。


史:你覺得溯及既往,你覺得好嗎?


黃佩婷


財富管理中心協理


大三成為超級營業員專責財富管理


「卡債協商機制」與「限定繼承」對銀行影響十分瞭解


黃:兩個角度,一個是銀行的方面,銀行又要再計算了,其實大家也都知道,有些債他已經要不到了。因為法令在修改,但他錢已經借出去了。對借錢的人來說是比較好的,因為他不會將債遺留到子孫身上。一個法通常都有兩面,一個是受害的一方。。


史:都有兩面。


黃:都有兩面,不論任何東西。


史:以公平正義的一方,你認為是對的。


葉:依法應該合理。今天我們自救會會提出這麼強烈。。很受傷的感覺,不溯及既往時,我們這些背債的成年人,我們向民意代表陳述時,他們有一句話來堵我們,他們說我們已經長大了,當時就應該去拋棄或去作限定啊!自己的上一代去蓋章作保證時,向來不會向孩子告知,還有像我們這種,根本就沒有向女兒說幫誰作保,以我例子來講,我母親87年往生,96年才來追討。他事先也沒有告知,也沒有給我們知會,我們莫名其妙,好像天上掉下來的


史:禮物


葉:很大的債務。


李:這點我要來幫忙說一下,就是拋棄繼承在民法規定,是從知悉後三個月/兩個月後,要辦理繼承權的拋棄。


史:就是知道要繼承後。。。


李:而限定繼承是在繼承後兩個月後。。容易發生什麼現象,就是繼承人只看到遺產,但是不知道有保證債務存在,因為被繼承人作的什麼保證根本沒告訴他,甚至五年十年以後,才冒出來一個保證債務。。


史:搞不好他自己都忘了。。


李:對啊!這種情形下對繼承人等於是一個地雷。等於是地雷股的事情,所以我們在12時,規定限定繼承,在三個月內,起算點不像以前一樣,從繼承後三個月內,從這些案例來看,最好是用限定繼承,因為直接看得到遺產,但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債務,你用限定繼承最保險。可是呢我們在推廣法律知識時,給一般人知道,他們平白無故繼承一堆債務的話,這種保證債務在12透過修法,保證債務原則上以遺產的範圍來償付,我想在公平的角度上看是公平的。但是在銀行方面,他說那麼我債權如何確保?我覺得銀行應該應該要慢慢改變一個觀念,就是你在貸方時,應該要盡量的謹慎,在借貸時,盡量仰賴擔保品,不要仰賴人保。我們經常喜歡仰賴人保。我們以前常說:你看那個「保」字,人呆。


史:呆人。


李:所以千萬不要作保,而且銀行貸方常常要提供保證人,明明已經有擔保品,他還要你提供保證人。


史:是。那我們今天是就修法層面,我們最主要要提供觀眾朋友自我保護的觀念,所以剛才李律師也說盡量不要給人作保。可是很難耶!這我們要請教兩位理財專家,如果親戚朋友要我們作保,到底要怎麼辦啊?我們請他們給我們指導一下。我們先休息一下,等下回來。


1436  3253  330642


1546   412pm


史:歡迎回來有話好說的現場,我是史英,今天討論的題目是從法律的修訂,從長輩的財產或者是財產的繼承,可能發生的事情,如何讓我們的理財更好。我們剛才談到為人作保是一個很難拒絕的人情,我們要請教理財專家,夏韻芬,你認為要不要為別人作保?


夏:當然是不要為別人作保,因為難免會有債務上身。不過還好,一些大型的銀行,店大欺客,店比較大就欺負客人,店比較大就會欺負店比較小,店大我就不借錢給你嘛,銀行就更謹慎了。雙卡風暴慘兮兮,呆帳提列這麼多,都要不回來,現在你們欠錢又不必還,其實銀行也是很苦的,所以銀行就有很多條例,銀行就說你一定要有保人,我也想要問李大律師應該要怎麼辦?,例如說買房子,夫妻還是要連保,你知道我已經讓你有抵押品了,但是夫妻還是要連保。你搬出來銀行法,說可以不要保證人,那銀行不辦給你,那你要不要辦貸款?


:法律規定也限制不了他。


李: 夏 小姐提的這個問題,我覺得銀行的作法是不對的,公然和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挑戰。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明明白白規定如果是因為購屋請求貸款的話,如果已經有擔保品時,不可再要求有保證人。這部分借款可以拒絕銀行這個請求,銀行如果有違反這個規定,消費者可以向金管會進行申訴。上一回金管會也糾正了幾個銀行,作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甚至對銀行有這個特別的要求。所以我們也要求主管機關不要漠視有 夏 小姐說的這種情形存在,法律如果不能落實,那你怎麼來做事呢?


葉:還有一點我有意見,觀眾可能會被誤導,以為欠錢可以不用還,不是!銀行在作貸款時,一定會要求一些擔保品或者一些等價的質押。而保證人也要提出一些XXX讓銀行可以XX


史:也就是不是隨便人都可以當保證人。


葉:所以他不可能說你這個借款人,後面有多少繼承人他們有能力替你償還這個債務。這個後面這一大群繼承人銀行是沒有考慮在裡面的。為什麼現在發生問題時,就要把這些繼承人一拖拉固的通通拉出來,替他們賠償?我覺得銀行當初在貸款時,本來就不應該看他有多少繼承人。


史:所以這修法的目的就是國家藉由修法幫助銀行去承當他應該有的責任,是這個意思嗎?


李:應該是說法律的設計是只是差一個動作,結果有這麼大的後果。一個是他懂得在三個月內做出限定繼承的表示,結果他就OK啦!另一個不知在三個月內做出限定繼承,結果他就背了一堆債務了。所以法律就是修一個公平,不要差一個動作就差別這麼大。


史:我們再回到剛剛那個作保的問題,話題又扯開了。你從投資理財觀念來談這個問題。


黃:其實以投資理財的觀點,我們不建議你幫任何人作保。剛剛李律師有提到這是台灣法律問題。美國次級房貸問題炒得很熱,他們就是一個擔保品。外國在借款不會牽連這麼多。是以一個人提供的擔保品是多少,你提供的信品多少,那我銀行可以貸款多少,可能你有五棟房子,可是你只有拿出一棟房子出來,我銀行多少成數給你,你有多少信品,但是呢,因為房子下滑,我把這棟房子拍賣,我並不會影響到你其他房子的部分。這是外國法律是這樣,很顯然我們台灣和美國的法律是不一樣的。


史:很顯然的台灣的金融界、銀行界要改變,而不是讓我們小老百姓很為難,好好的一個兄弟姊妹來拜託,我們要怎樣拒絕呢?另一方面,銀行為什麼要逼我們,把我們逼到這麼慘的地步呢?那個『大店欺負小客人』,你剛才講的我非常感同身受。我們先聽聽看觀眾朋友的意見。


聽眾一:我要請問一個問題,我先生的母親非常愛賭,請問我們可以在他母親還沒有過世之前,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因為他債務太多了,我們沒有能力去幫他償還任何債務!


史:謝謝,我們待會兒請律師跟我們回應。台南的吳先生。


吳:我是自救會總召集人吳燦輝,我想請問一個問題,這個作保的問題,不是父母,就是舅舅、姑姑、阿姨,你想想看,舅舅在作什麼事情,我們會知道嗎?我們今天據理力爭的是作保的這一塊。而不是負債這一塊,負債我們不會去逃避。作保方面,你要給我們一個合情合理的交代。


史:我們等一下子在請律師解釋一下繼承的順位怎樣。我們要繼續接聽聽眾的來電。 周 先生。


周:我是父債子還啊!台新銀行啊!五股農會已經一胎了,台新銀行二胎啦。



史:那這次修法對你有幫助嗎?


 周:我我。。房子拍賣了,還是收不到錢啊!


 史:謝謝你。可見民眾還是有很多痛苦啦。台北吳小姐


 吳:我想針對97423在聯合報高雄一個法官的解釋,他說這個法案僅限於代負履行責任時點是在親人過世以後才適用,如果代負履行時點是在9714之前發生,則仍然無法解套,是這樣子的嗎?


 史:這根剛才一個觀眾的問題很類近。我們請李大律師給我們解答這個問題。


 李:剛剛幾個觀眾提的問題,我們可以瞭解到觀眾想知道971月公布的修法是什麼範圍?其實9712他所修正的是保證債務的部分,只以遺產的部分去負責。


 史:也就是說剛才觀眾提到在往生之前即以代付履行責任者,是沒有辦法免除償債的責任的。


 李:9712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者才在此次修法的範圍。如果在往生前,保證債務已經發生,則法律上仍要承擔該保證債務。


 史:那就沒辦法。這是屬於限定責任。如果繼承者是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定責任人,那他也是一樣就遺產範圍內來負責任。不管他有沒有作限定繼承。這是兩次修正,但是971月,是保證債務部分法律不溯及既往。9712才修正,所以14才發生效力。所以在422這次修正,對溯及既往作一規定。


 史:剛剛觀眾朋友問的,是他們有一個親戚,他們很久沒往來,這樣。。。


 李:他這就要作拋棄。被繼承人往生之後,才可以作拋棄。被繼承人還沒有往生,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都是在往生之後。


 夏:李大律師,好像賭債好像不用。


 李:一般來說賭債屬於自然債務,所以賭債是不必還的。


 史:本來就可以不必還。


 李:那是民法第180條。


 史:賭債是可以不必還啊。


 李:那是民法債篇,屬於不當得利。


 史:親屬不必替他還。


 李:本人也是不需要。但是如果賭債轉換成另外的形式。。


 史:那又另當別論。是哦這裡面有非常多的學問。有人說,台灣是個沒有王法的社會。其實我們是有王法的,真正的王法是這塊土地的主人,這是非常清楚。我們討論到這裡,有關繼承、如何保護自己,我們都談得很多了。我覺得還是要一塊錢變兩塊錢比較重要。我們還是請佩婷告訴我們,到底理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黃:基本原則是不要借貸投資。


 史:不是借錢去投資,然後賺了錢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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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那是有錢人的作法。那是很有錢的作法,屬於富豪的作法,用槓桿的原理去投資,用借的錢去投資他們都算得很清楚的。我借的利息是多少,可以得到的回報率是多少。這是有錢人會作適度的財務槓桿,像私人銀行就會幫有錢人去作這樣的規劃。但我們一般小老百姓的投資都不是像他們有錢人的那種槓桿。我們的槓桿是用一塊錢去賺10塊錢,甚至100塊錢,所要冒的風險是相當相當的大。跟XXX,他們的作法和我們的作法不一樣。我要提醒投資朋友,如果萬一XXX,要看你是什麼債務,如果你是卡債,最大的癥結點,常常是聽到朋友說誰誰有債務,到底本金怎麼計算?因為銀行就是現在你跟我談,現在信用卡用20%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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