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立院初審通過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是否全面回溯立院黨團協商 聯合晚報2009-5-13頭條新聞 新聞中提到『提案立委吳清池認為,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發生繼承爭議案件至少一萬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修正為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對於立委吳清池等提出修法,改採全面回溯。對於是否全面回溯,由於立委仍有不同意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交黨團協商。』


 在陳業鑫法官『全面限定繼承無須全面清算』中提到駁斥法務部修法小組對修法的疑懼,在『繼承法修法相關立論爭點2007/10/4─立委李復甸2007/8/16公聽會及報章雜誌資料整理 』(2007-10-資料),有對當時持反對意見的整理,在在都顯出野蠻法律的不合理,需要還給大家一個公道。


根據「可行方案整理」的蒐集資訊,很多都陸續達成,現在將是最後一步─溯及既往。一個沒有關心到人民基本立足點平等的法律(僅知識豐富的人或聘有律師的有權勢人士,才可能在事發時,能做出對的法律動作。平凡百姓,在有親人過世時,想到的僅是如何辦好後事,更別提隱藏性債務),當然要能溯及既往,才能還給大家一個和樂的社會。


呼籲有志之士,如果黨團協商結果不能溯及既往,則發起一人一信運動,除了到公民新聞平台回應外,也寄到您所信任的立委,因為最後關頭在黨團協商,讓所有相關立委都收到您關切的信函。也希望寄到立法院時,用紅色的大字寫上『全面回溯  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為了醒目起見,建議用明信片書寫,大家都能看見。如果您沒有熟識的立委可請託,可用黨團召集人名義發出,例如:OO黨黨團召集人、無黨籍立委召集人等。如能附上您的血淚史,以期能感動立委諸公更佳。


盼望這惡夢快點過去,只有溯及既往讓一切回歸正常才是正途。


而您是最重要的推手,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網站


http://www.wretch.cc/blog/xoroyal2000


【轉刊】全面限定繼承,無須全面清算。


 


 此篇作者為 陳業鑫法官 法官


全面限定繼承 無須全面清算   


由於現行繼承法採取「當然概括繼承」主義,使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導致許多欠缺法律知識的弱勢民眾,無法適時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避險,造成許多家庭悲劇,是以筆者與幾位學者先進,倡導修改《民法》繼承編,填平因法律知識落差造成的陷阱,達成每位民眾立足點起碼的公平。   


惟據報載,法務部修法小組對於《民法》繼承編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主義,仍持反對意見。其理由不外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將導致社會金融交易秩序,陷於空前混亂,金融機構將因債權風險增加,緊縮授信,一般民眾受害將遠大於有無繼承遺產問題;另全國一年至少有10到15萬家庭(以年平均死亡人數估計)將因須辦理財產清算,社會與司法都將付出難以估計的成本,因而認定全面改採限定繼承,辦理遺產清算將成為「全民運動」,獲利的可能是律師、會計師等行業,對一般家庭與民眾,則將是大災難。   法部顧慮多餘。惟據筆者幾年來之民事、家事審判經驗,及目前從事之民事執行程序觀之,法務部修法小組之專家學者之顧慮,乃屬不必要且多餘。     


首先, 所謂金融交易秩序的混亂,實屬無稽之談,反而是現行之概括繼承主義,與金融業貸款之徵授信原則完全相悖。銀行業在貸款予借款人前之信用評估,係採取所謂5P原則-即評估借款人、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授信透視,完全沒有針對繼承人的信用條件予以評估,而現行繼承法卻使繼承人實質上等同於被繼承人之「連帶保證人」,不當擴張繼承債務之債權保障;況縱使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仍須以其繼承之被繼承人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反合於上述5P信評原則。另以全球金融業最活躍之美國而言,其全國50州之繼承法,均採取類似「限定繼承」主義之立法例,亦即僅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與繼承人本身之固有財產無涉,亦未聞該國因此產生金融交易秩序之混亂。實則金融交易秩序混亂之罪魁禍首,往往是金融業者本身不負責任之放款政策,甚至是經營者之操守瑕疵,如我國之中華銀行掏空案、美國之次級房貸風暴,均為著例,此均與「限定繼承」法制無關。


   其次,所謂遺產清算將成全民運動云云,亦屬危言聳聽。事實上,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繼承人在有遺產之情形,本來就負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實質上也是清算遺產,現制下亦無窒礙難行之處。況且,在法制設計上,亦無令每一繼承事件均進行清算遺產之必要。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位民眾的財產均有完善的歸戶資料,有較高價值需要登記的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存款等,無所遁形,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債權人仍可對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求償,而遺產歸戶資料就是最好的依據,此類遺產清算資料可繼續由稅捐稽徵機關掌管,未必加重法院負擔,遇有遺產債權人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再由法院民事執行處調閱遺產歸戶資料即可。   


綜觀各界反對修法改採「限定繼承」之理由,均與「繼承」毫無關聯。在司法實務上,清償債務案件有百分之七、八十之債務人均逃逸無蹤,避不見面,實質上與債務人死亡無異,亦未聞有專家學者呼籲立法對此類案件進行財產清算,以保障債權人,金融秩序亦未因此陷於混亂,徵授信亦未因此緊縮。   修法責無旁貸     修改《民法》繼承編,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度,不會使民眾因為法律知識之有無,而有幸與不幸之區別,實乃吾輩法律人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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